3)第283章 正国本(八)小制大,大欺小_大明元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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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都察院介入,与东厂联合督办,而之前大家又已经商议说应该让钱梦皋这个刑科科长发挥一些作用,那么联系起今日提出都察院介入之人也是另一位科长,则不如两者同去都察院,也好科道携手共襄盛举。

  其实沈一贯这个说法,既有道理,也没道理。特别是他说“科道一体”,其实这话就很有问题,虽然科道官统称言官,然而科、道其实并非“一体”。

  科、道当然都是监察机构,但有明一代的六科十三道究竟如何行使监察权?从体制的角度而言,大明是以“御史为台、六科为垣”。

  这话有点抽象,得说明一下。明朝创建之始,中央设中书省、大都督府、御史台“三大府”,这既是元朝的旧制,也直承秦朝的丞相、太尉、御史大夫的“三公”并立。

  当时,朱元璋对“三大府”的关系做了概括:“国家新立,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。中书政之本,都督府掌军旅,御史台纠察百司。朝廷纪纲,尽系于此。”

  但是众所周知,此后不久便发生了朱元璋废除宰相的事件,而国家制度也随之进行重大调整: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尚书和都察院都御史并称“七卿”,直接对皇帝负责,六部分掌国家行政事务,都察院则取代御史台,成为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。

  当然,都察院并非一个简单的中央机构,它其实是一个可以和六部相颉颃的庞大系统。

  《明史·职官志》有载,都察院为“天子耳目风纪之司”,凡有奸邪乱政、结党营私、作威作福者,以及无所作为、贪婪无耻者,学术不正、钻营仕途者,皆在弹劾之列。

  说是这么说,但都御史以正二品的大员,如果完全履行这一连串的“劾”,则难免有“搏击”之嫌,甚失大臣之体,这是其一。

  其二,由于位高权重,都御史一旦弹劾有误,那就没有回旋余地,有损于都察院的威望。其三,能够做到正二品的都御史、正三品的副都御史,当是久居官场、历任内外,免不了碍于情面而官官相护。

  所以这样一来,这一连串的“劾”,自然就应该让地位不高、资历不深、年纪较轻、顾忌较少的监察官员去干,这就叫以“以小制大、以下制上”。

  当年汉武帝以六百石的刺史督察二千石的郡守,也就是这个意思。而且,这些官员还需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,如果行事过分、弹劾失当,也不需要都察院长官出来承担责任才行。

  基于这样的原则,明代逐步形成一套被称为“科道”的监察体制。所谓“科道”,指的是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给事中,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。

  虽然这二者归属不同,但地位和职责却相近,故合称为“科道”,也称为“台垣”,御史为台,六科为垣,构成明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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